請依獎勵輔導造林辦法提出含自行造林或獎勵輔導造林計畫與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於115年4月15日前提出申請
申請獎勵造林區域,應符合下列條件:
為依法得從事林業使用之土地,且現地有造林需要。但不得位於相關法規所限制開發利用之地區。
造林區域應完整不得分散
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山坡地範圍以外之一般農業區;於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後,不得位於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及第二類。
木材生產林,不得位於特定水土保持區、保安林、環境敏感地區之生態敏感類型。
木材生產林用以生產菇蕈用材者,不得位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所劃定之污染管制區。
位於地下水管制區第一級管制區、污染管制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劃之造林專區者,不受前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自行造林免費供應種苗條件:
一、申請人以依法得做林業使用之非都市土地及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所有權人為限。
二、單筆土地實施造林申請免費供應種苗者,造林面積須達0.1公頃以上。毗連土地實施造林面積合計達0.1公頃以上者,得合併申請免費供應種苗。
三、應檢附文件:
(一)造林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各1份,
(二)非以整筆土地實施造林者,應於地籍圖謄本標示造林範圍。以持分土地申請者,應檢附土地分管協議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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