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法新增第5條第5項:「經劃定之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不得設置地面型或水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但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且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一公頃以下者,不在此限。」及第6項:「前項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不含屋頂型或設置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且供自用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