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該辦法114年8月18日修正施行前,已核准之獎勵造林案件且有意願變更為6年獎勵造林或終止造林者,須於115年12月31日提出申請。
二、為利旨揭行政作業順遂並避免年底申辦案件遽增,徒增行政作業負擔,造林人可於上述期限趁早提出申請。另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已建置完成獎勵輔導造林入口網(網址:https://reforestation.forest.gov.tw/),可逕行前往閱覽,以了解相關規定。
一、為落實「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該辦法114年8月18日修正施行前,已核准之獎勵造林案件且有意願變更為6年獎勵造林或終止造林者,須於115年12月31日提出申請。
二、為利旨揭行政作業順遂並避免年底申辦案件遽增,徒增行政作業負擔,造林人可於上述期限趁早提出申請。另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已建置完成獎勵輔導造林入口網(網址:https://reforestation.forest.gov.tw/),可逕行前往閱覽,以了解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