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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有關「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修正後之舊案變更或終止申請期限及相關行政應辦事項

一、為落實「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該辦法114年8月18日修正施行前,已核准之獎勵造林案件且有意願變更為6年獎勵造林或終止造林者,須於115年12月31日提出申請。

為利旨揭行政作業順遂並避免年底申辦案件遽增,徒增行政作業負擔,造林人可於上述期限趁早提出申請。另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已建置完成獎勵輔導造林入口網(網址:https://reforestation.forest.gov.tw/),可逕行前往閱覽,以了解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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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農業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7-16
  • 發布日期: 2026-07-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外埔區公所‧農業課
  • 點閱次數: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