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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新版「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申請書」公告

一.依財政部115年4月28日台財稅字第11500562810號令規定,自115年1月30日起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登載之住居所地址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該住居所地址視為車籍地,得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及第2項有關車籍地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車輛之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為維護民眾權益,爰配合修正申請書。

二.為簡化民眾申辦程序,申請書提供民眾直接掃描QR-Code,即可連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網站線上申辦,或填妥資料後免附回郵寄回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即可完成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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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6-08
  • 發布日期: 2026-06-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外埔區公所‧社會課
  • 點閱次數: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