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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所參與出租/招商、標售及變賣等收入性質業務相關人員正確法律認知,請強化保密措施及保密法令宣導,防範機關同仁涉及洩密責任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政風處106年6月3日中市政一字第1060005155號函辦理
二、機關或公營事業辦理出租/招商、標售及變賣等收入性質業務涉有估價、底價訂定或評審(選)、審查等影響結果之程序時,其過程與結果雖非屬政府採購法規範內容,仍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刑法第132條及第317條規定遵守保密義務,以維持競標(租)公平性並發揮政府效率與功能
三、為免參與出租/招商、標售及變賣業務相關人員涉洩密責任情事發生(如附件),爰請加強宣導保密規定,並建議機關辦理前述業務應落實保密措施,如於辦理前述業務時,相關人員宜先簽署保密切結書,並由業管單位完整告知相關保密義務等作為,防範相關人員因不甚瞭解規定,造成違規洩密行為,並可避免機關因程序重行辦理致業務時效延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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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宣導活動,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9-13
  • 發布日期: 2017-06-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外埔區公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290